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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地方法院受法官學院委託辦理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之實務訓練時(以下簡稱委訓法院),院長應指派學驗俱優、富有熱忱,符合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資格之法院公證人,擔任指導公證人。每位指導公證人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公證人不得逾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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