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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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地方法院受法官學院委託辦理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之實務訓練時(以下簡稱委訓法院),院長應指派學驗俱優、富有熱忱,符合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資格之法院公證人,擔任指導公證人。每位指導公證人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公證人不得逾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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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的參考要點第36條規定,當地方法院受法官學院的委託辦理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的實務訓練時,院長應指派符合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2條第1項資格的法院公證人擔任指導公證人。每位指導公證人在同一時期內指導和訓練的學習公證人數量不得超過五人。 參考資料: - 公共法學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60061)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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