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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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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各界對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所提質疑或函詢,由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比照一般人民陳訴案件自行處理;必要時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層報司法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35條規定,當各界對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提出質疑或函詢時,應由該民間公證人所屬的地方法院依照一般人民陳訴案件的程序進行處理。如果有必要,該地方法院可以報請上級的高等法院或向最高法院備查。 根據這段文字,法院在處理民間公證相關的事務時,會依照一般的訴訟程序進行,並由該地方法院負責處理相關的質疑或函詢。如果情況需要,地方法院可以向上級法院報告或請示最高法院。這樣的作業方式可確保公證人執行職務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 民間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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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35 條規定:「三十五、各界對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所提質疑或函詢,由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比照一般人民陳訴案件自行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