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各界對民間公證人執行職務所提質疑或函詢,由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比照一般人民陳訴案件自行處理;必要時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層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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