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34

快速跳轉

三十四、民間公證人未依本法第六十九條、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五條規定,於次月十日前報送公、認證書繕本或影本、次月五日前報送統計月報表或電磁紀錄者,地方法院承辦人及統計室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函文催請速報,必要時得簽請院長發促請注意命令或移送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34條,民間公證人需在次月十日前報送公、認證書的繕本或影本,並在次月五日前報送統計月報表或電磁紀錄。如果民間公證人未能依規定進行報送,地方法院的承辦人和統計室可以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函件催促其速報。必要時,他們也可以經院長的簽請發出注意命令或移送懲處。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文公布系統,國民法律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認證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民間公證人未依本法第六十九條、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五條規定,於次月十日前報送公、認證書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