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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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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指導公證人請假期間,學習公證人應改至其代理人或同公證處其他公證人處學習;代理人或其他公證人不以具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資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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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42條的內容。

  • 公證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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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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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42 條規定:「四十二、指導公證人請假期間,學習公證人應改至其代理人或同公證處其他公證人處學習;代理人或其他公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