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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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指導公證人請假期間,學習公證人應改至其代理人或同公證處其他公證人處學習;代理人或其他公證人不以具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資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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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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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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