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43 條
快速跳轉
四十三、同一公證處同一時期學習人數過多時,得請已先經指導公證人訓練之學習公證人,輪流至其他公證人處學習;其他公證人不以具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資格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43條,當同一公證處有太多學習人數時,可以請先經指導公證人訓練過的學習公證人輪流到其他公證人處學習。其他公證人並不限制只能接受具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2條第一項的資格的人。
- 公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