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同一公證處同一時期學習人數過多時,得請已先經指導公證人訓練之學習公證人,輪流至其他公證人處學習;其他公證人不以具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資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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