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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一 (注意程式) 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各種書狀應備之程式,遇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應加以指示請其當場或攜回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但當事人不補正者,仍應收受,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法官注意。(民事訴訟法一一六、一一七、一一九、一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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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的規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程式。具體來說,法院在收受書狀時應留意書狀是否符合應備的程式。例如,如果書狀未明確記載住居所或未合法簽名,法院應指示當事人當場或攜回補正。同樣地,如果書狀未附具必要的繕本,也應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然而,如果當事人不補正,法院仍應收受書狀,在狀面上黏簽註明其事由,以引起法官的注意。這些規定可以在民事訴訟法的第116、117、119和121條找到相關的法條依據。 例如,在本文提到的裁判書中,第一項指出,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屬於「書狀不合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法院應命其補正,而不得直接以不合法為由駁回其訴或聲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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