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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注意程式) 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各種書狀應備之程式,遇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應加以指示請其當場或攜回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但當事人不補正者,仍應收受,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法官注意。(民事訴訟法一一六、一一七、一一九、一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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