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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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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之二、(移送訴訟之訴訟費用) 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訴訟費用視為本訴訟之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徵收而未足額徵收者,應補行徵收;已溢收者,應通知行政法院退還。 (法院組織法七之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2條規定了行政法院移送訴訟所涉及的訴訟費用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移送前所要求徵收的訴訟費用將被視為本訴訟之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如果這些費用未被完全徵收,則應該進一步徵收。另外,如果已經徵收的費用超過了應收的金額,就應通知行政法院將多餘的費用退還。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訴訟費用的公平和合理徵收。該條規定基於法院組織法第七之八條所訂定的法律依據。

  • 行政法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徵收名詞
  • 法院組織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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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2 條規定:「十之二、(移送訴訟之訴訟費用) 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