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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2 條

十之二、(移送訴訟之訴訟費用) 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訴訟費用視為本訴訟之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徵收而未足額徵收者,應補行徵收;已溢收者,應通知行政法院退還。 (法院組織法七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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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2條規定了行政法院移送訴訟所涉及的訴訟費用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移送前所要求徵收的訴訟費用將被視為本訴訟之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如果這些費用未被完全徵收,則應該進一步徵收。另外,如果已經徵收的費用超過了應收的金額,就應通知行政法院將多餘的費用退還。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訴訟費用的公平和合理徵收。該條規定基於法院組織法第七之八條所訂定的法律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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