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管轄) 法院對於原告起訴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被告抗辯無管轄權,法院認其抗辯為不當時,得為中間判決或於終局判決內說明其理由。 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聲請移送管轄法院者,其法定管轄法院為多數時,應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民事訴訟法二四九)
十一 (管轄) 法院對於原告起訴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被告抗辯無管轄權,法院認其抗辯為不當時,得為中間判決或於終局判決內說明其理由。 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聲請移送管轄法院者,其法定管轄法院為多數時,應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民事訴訟法二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