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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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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囑託商會調查) 案件中有須算者,以囑託商會等機關團體或選任會計師審查核算為宜。法院為進行迅捷,亦得派員監督。於言詞辯論中僅就核算時不能解決之爭點予以辯論。判決中不宜將詳細帳目逐一列載以為核算,徒增煩勞。(民事訴訟法二八九、三四○、三五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1. 需要核算的案件應該委託商會或其他機關團體,或選任會計師進行審查核算。法院可以派員監督核算的過程。 2. 在言詞辯論中,只需就核算過程中無法解決的爭點進行辯論,以加快訴訟進度。 3. 判決書中不應將詳細的帳目逐一列載,以免增加煩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9、340和351條,以上這些注意事項可參考。這些法條強調了在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時進行核算時的注意事項,以保證訴訟程序的有效進行和準確判斷。

  • 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爭點名詞
  • 辯論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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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1 條規定:「一○一 (囑託商會調查) 案件中有須核算者,以囑託商會等機關團體或選任會計師審查核算為宜。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