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 (囑託他法院調查) 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時,囑託法院宜先命聲請調查證據之當事人預納有關費用。審判長並應告知當事人,得於受囑託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受託法官指定調查證據期日均應通知當事人,如經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者,則向該代理人為通知。(民事訴訟法二九一、三二三、三四○、三五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