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2 條
一○二 (囑託他法院調查) 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時,囑託法院宜先命聲請調查證據之當事人預納有關費用。審判長並應告知當事人,得於受囑託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受託法官指定調查證據期日均應通知當事人,如經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者,則向該代理人為通知。(民事訴訟法二九一、三二三、三四○、三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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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當囑託另一法院調查證據時,應要求囑託法院的當事人先預納有關費用。審判長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選擇在受囑託法院所在地指定一個地方作為送達處,或者委任一個住在當地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並向该被委任的代理人通知相關事宜。當受託法官確定調查證據的日期後,應通知當事人,如果有被委任的訴訟代理人,則通知應該發送給該代理人。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最新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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