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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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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囑託外國調查)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調查者,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應報請司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民事訴訟法二九五、三四○) 囑託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或協定之地區或國家調查證據者,應依所簽訂之協議或協定辦理。(例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3條,當需要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進行調查時,應先向臺灣高等法院或司法院報請轉請外交部辦理。如果該地區或國家與我國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或協定,則應按照協議或協定的規定辦理。例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相關函釋 5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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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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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條規定:「一○三、(囑託外國調查)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