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4 條
一○四 (隔別訊問) 證人有數人者,訊問時應注意隔別行之,不得使其他應訊問之證人在場。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 證人、鑑定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俟證人、鑑定人陳述完畢後,再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民事訴訟法三一六、三二一、三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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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4條,當有多位證人時,訊問時應注意隔別行之,不得使其他應訊問之證人在場。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此法條沒有多項或款,只有一項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三百二十一條、及三百二十四條,當證人或鑑定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時,法官可以命令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待證人或鑑定人陳述完畢後,再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的要旨。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對證人或鑑定人陳述的權利,並確保訊問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1. 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日期:2011年7月1日)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最新修正日期:2009年1月16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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