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 (隔別訊問) 證人有數人者,訊問時應注意隔別行之,不得使其他應訊問之證人在場。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 證人、鑑定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俟證人、鑑定人陳述完畢後,再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民事訴訟法三一六、三二一、三二四)
一○四 (隔別訊問) 證人有數人者,訊問時應注意隔別行之,不得使其他應訊問之證人在場。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 證人、鑑定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俟證人、鑑定人陳述完畢後,再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民事訴訟法三一六、三二一、三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