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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 (準文書之說明) 文書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者,如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或光碟片等,法院得命持有人提出含作成之人、時間、地點及其內人物等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持有人如僅提出原件而未附具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或雖提出書面,而其記載不完全或係使用特殊符號或專業用語,法院難以辨讀其內容者,於必要時,得命提出人說明之。(民事訴訟法三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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