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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6 條

一○六 (準文書之說明) 文書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者,如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或光碟片等,法院得命持有人提出含作成之人、時間、地點及其內人物等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持有人如僅提出原件而未附具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或雖提出書面,而其記載不完全或係使用特殊符號或專業用語,法院難以辨讀其內容者,於必要時,得命提出人說明之。(民事訴訟法三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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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第106条的规定,当涉及到具有与文书相同效力的物件,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磁盘或光盘等需要使用科技设备才能展示其内容时,法院可以要求持有这些物件的人提交书面材料,以证明其内容与原件相符,并提供包括制作人、时间、地点和内部人物等内容的证明。如果持有人只提供了原件但未附上展示其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虽然提供了书面材料,但其记录不完整或使用了特殊符号或专业术语,导致法院无法辨读其内容时,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人进行解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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