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7 條
一○七 (書證附卷) 書證均應以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當事人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其內容與原本無異,而對造僅於其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法院無須命其提出原本。已提出原本者,應即發還。 文書之真偽有爭執者,應命提出原本,並裝入證物袋逐件編號,記明提出人姓名,不得訂入卷宗。(民事訴訟法三五二、三五三、三六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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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釋義,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書證的提出方式:當事人在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時,應提供繕本、影本或節本作為證據。如果提出的是繕本或影本,其內容應與原本完全相同,法院在效力或解釋上無爭議的情況下,不需要要求提供原本。已經提出原本的情況下,應立即歸還給當事人。 2. 爭議真偽的文書:如果對於文書的真偽有爭議,應要求提出原本,並將其裝入證物袋中逐件編號,清楚標明提出人的姓名,不得放入卷宗中。 以上觀點參考了民事訴訟法第352、353、361、203條。例如,根據最高法院的第47年台上字第1784號判例和第91年台上字第1645號判決,對於書證的提出,特別是提出繕本時,應符合真偽的要求,且提出的繕本應與原本內容一致。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2和353條,如果對於文書的真偽有爭議,應要求提出原本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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