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 (書證附卷) 書證均應以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當事人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其內容與原本無異,而對造僅於其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法院無須命其提出原本。已提出原本者,應即發還。 文書之真偽有爭執者,應命提出原本,並裝入證物袋逐件編號,記明提出人姓名,不得訂入卷宗。(民事訴訟法三五二、三五三、三六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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