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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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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書證附卷) 書證均應以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當事人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其內容與原本無異,而對造僅於其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法院無須命其提出原本。已提出原本者,應即發還。 文書之真偽有爭執者,應命提出原本,並裝入證物袋逐件編號,記明提出人姓名,不得訂入卷宗。(民事訴訟法三五二、三五三、三六一、二○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釋義,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書證的提出方式:當事人在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時,應提供繕本、影本或節本作為證據。如果提出的是繕本或影本,其內容應與原本完全相同,法院在效力或解釋上無爭議的情況下,不需要要求提供原本。已經提出原本的情況下,應立即歸還給當事人。 2. 爭議真偽的文書:如果對於文書的真偽有爭議,應要求提出原本,並將其裝入證物袋中逐件編號,清楚標明提出人的姓名,不得放入卷宗中。 以上觀點參考了民事訴訟法第352、353、361、203條。例如,根據最高法院的第47年台上字第1784號判例和第91年台上字第1645號判決,對於書證的提出,特別是提出繕本時,應符合真偽的要求,且提出的繕本應與原本內容一致。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2和353條,如果對於文書的真偽有爭議,應要求提出原本作為證據。

  • 書證名詞
  • 節本名詞
  • 原本名詞
  • 對造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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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7 條規定:「一○七 (書證附卷) 書證均應以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當事人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其內容與原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