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5 條
一○五 (書證閱覽) 當事人一造提出之書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核閱後應即交他造當事人閱覽,詢其就該文書為真正是否爭執;如無爭執,再詢問關於文書內容之意見;如他造就文書之真正有爭執,則除依法得推定為真正者外,應令舉證人人證其真正。 法院就當事人爭執真正之文書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如核對筆跡印鑑,以經驗法則察驗紙墨新舊或覓有專門學術技藝之人審查鑑定或通知該文書所載作成名義人或其他列名參與之人或請求作成名義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真偽是。 法院依職權向機關或公務員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之證書,應交當事人兩造閱覽,詢其關於形式上及實質上證據力之意見。 關於書證內容,須就有關各點,逐字逐句詳細審查,再就調查結果,命當事人辯論。(民事訴訟法三五五至三六○、一九四、一九十五、一九九、二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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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以下事項第105條的解釋如下: 一○五 (書證閱覽) 當事人一方提出的書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在核閱後應立即讓對方當事人閱覽,詢問對方對於該文書的真實性是否有爭執。如果沒有爭執,再詢問關於文書內容的意見。如果對方就文書的真實性有爭執,則除了可以根據法律推定文書為真實之外,還應要求舉證人證明其真實性。 法院對於當事人對於文書真實性的爭執,可以依照職權調查證據,例如進行核對筆跡印鑑,根據經驗法則察驗紙墨的新舊,或者請專門學術技藝之人進行鑑定,或者通知文書所載的作成名義人或其他列名參與之人,或者請求作成名義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真偽。 法院依照職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的證書,應該讓當事人兩方都閱覽,並詢問他們對於該證書的形式上及實質上的證據力之意見。 關於書證內容,法院應詳細審查每一點,逐字逐句檢查,再根據調查結果,要求當事人辯論。(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355至360條,194條,199條,2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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