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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1 條

一一一 (當事人訊問) 法院依職權訊問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本人者,得訊問其法定代理人,並以其陳述為證據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準用當事人訊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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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職權,當法院訊問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時,可以訊問其法定代理人,而代表法人、非法人團體或管理人以及有代理權的人,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準用當事人訊問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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