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1 條
快速跳轉
一一一 (當事人訊問) 法院依職權訊問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本人者,得訊問其法定代理人,並以其陳述為證據。 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準用當事人訊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職權,當法院訊問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時,可以訊問其法定代理人,而代表法人、非法人團體或管理人以及有代理權的人,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準用當事人訊問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 訊問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法令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