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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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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 (當事人訊問) 法院依職權訊問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本人者,得訊問其法定代理人,並以其陳述為證據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準用當事人訊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職權,當法院訊問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時,可以訊問其法定代理人,而代表法人、非法人團體或管理人以及有代理權的人,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準用當事人訊問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 訊問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法令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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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1 條規定:「一一一 (當事人訊問) 法院依職權訊問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本人者,得訊問其法定代理人,並以其陳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