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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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 (當事人訊問之通知) 法院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得以書面裁定或面告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或於期日通知書上記載其意旨等方式為之。 法院以書面裁定或面告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命當事人本人到場者,應於裁定正本附記或一併告知上述不到場及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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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2條規定,法院命令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的通知方式可以是書面裁定或面對面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在期日通知書上記載要求其到場的意旨。如果法院以書面裁定或面對面告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命令當事人本人到場,應在裁定的正本中附註或同時告知上述不到場、拒絕陳述或具結的效果。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之一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53&flno=185 根據這項法規,當法院命令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時,可以使用書面裁定或面對面告知的方式進行通知。如果法院以書面裁定或面對面告知要求當事人到場,除了在裁定正本中附註外,還應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告知不到場、拒絕陳述或具結的效果。
- 訊問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具結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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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