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二 (當事人訊問之通知) 法院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得以書面裁定或面告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或於期日通知書上記載其意旨等方式為之。 法院以書面裁定或面告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命當事人本人到場者,應於裁定正本附記或一併告知上述不到場及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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