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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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 (當事人之具結)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法院仍應查明其他可供使用之相關證據,並得審酌當事人拒絕陳述或具結之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當事人關於訊問事項所主張之事實或法院依職權調查之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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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3條,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法院仍應查明其他可供使用之相關證據,並能審酌當事人拒絕陳述或具結的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而根據自由心證判斷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或法院依職權調查之應證事實的真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之一條,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的情況下,法院仍然有責任查明其他可供使用的相關證據,并且有權根據自由心證的原則判斷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真偽。法院也可以審酌當事人拒絕具結的理由以及其他相關情況來作出判斷。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六十七之一條
- 具結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審酌名詞
- 自由心證名詞
- 訊問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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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