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三 (當事人之具結)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法院仍應查明其他可供使用之相關證據,並得審酌當事人拒絕陳述或具結之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當事人關於訊問事項所主張之事實或法院依職權調查之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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