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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四 (當事人虛偽證述之處罰)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法具結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雖不觸犯刑法偽證罪,但得裁定處以罰鍰受罰鍰裁定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不待其抗告,亦不受抗告不變期間之限制,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當事人僅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定之真實陳述義務者,尚不得處以罰鍰。(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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