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四 (當事人虛偽證述之處罰)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法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雖不觸犯刑法偽證罪,但得裁定處以罰鍰。惟受罰鍰裁定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不待其抗告,亦不受抗告不變期間之限制,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當事人僅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定之真實陳述義務者,尚不得處以罰鍰。(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二)
一一四 (當事人虛偽證述之處罰)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法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雖不觸犯刑法偽證罪,但得裁定處以罰鍰。惟受罰鍰裁定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不待其抗告,亦不受抗告不變期間之限制,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當事人僅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定之真實陳述義務者,尚不得處以罰鍰。(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