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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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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 (當事人虛偽證述之處罰)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法具結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雖不觸犯刑法偽證罪,但得裁定處以罰鍰受罰鍰裁定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不待其抗告,亦不受抗告不變期間之限制,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當事人僅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定之真實陳述義務者,尚不得處以罰鍰。(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一四條: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果依法具結而故意虛偽陳述,且該虛偽陳述能夠影響裁判結果的,雖然不構成刑法偽證罪,但可以被裁定處以罰鍰。然而,如果該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結束之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的話,訴訟涉案的法院可以不需等待其抗告,也不受抗告不變期間的限制,根據具體情況撤銷原來的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之二條:該條規定了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僅違背該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定的真實陳述義務時,不得處以罰鍰。 根據以上法規,假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故意进行虚偽陈述且可能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尽管不构成刑法中的虚假证述罪,但可以被判处罚金。但如果在第二审的口头辩论结束前当事人承认其陈述是虚假的,相关法院可在不考虑上诉的情况下撤销原裁定。 而在民事诉讼法第367之二条中规定,如果当事人只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中的真实陈述义务,则不得给予罚金处罚。 參考資料: - 台灣法律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具結名詞
  • 故意名詞
  • 裁判名詞
  • 刑法法規
  • 偽證罪名詞
  • 罰鍰名詞
  • 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繫屬名詞
  • 抗告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審酌名詞
  • 撤銷原裁定名詞
  • 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
  • 尚不得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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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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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4 條規定:「一一四 (當事人虛偽證述之處罰)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法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