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6 條

一一六 (當事人陳述意見) 當事人於保全證據之調查期日在場者,除有急迫情形或有礙證據保全外,為避免程序進行不合聲請意旨及侵害相對人權益等情事發生,法院於調查證據開始前,得命其陳述意見。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上利益,於保全證據程序進行中或調查證據完畢後,亦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民事訴訟法三七三)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一百一十六條中提到了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當事人在保全證據調查期日在場時,除非有急迫情形或者有礙證據保全的情況下,為避免違反程序和侵害相對方權益等情況的發生,法院在調查證據開始前可以要求當事人陳述意見。此外,為保障當事人程序上的利益,在保全證據程序進行中或者調查證據完畢後,法院也可以要求當事人陳述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證人在已經由法官合法訊問且在訊問時給予當事人詰問的情況下,其陳述明確並且沒有再次訊問的必要時,不得再次傳喚證人。然而,根據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有權聲請調查證據並且在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非認為不合適,否則不得禁止該聲請。此外,被告對於對其不利的證人陳述有權利詰問其真實性,這是根據憲法第十六條保障的訴訟權以及同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權利,不得隨意剝奪。因此,當事人對已經詰問過的證人再次要求傳喚和調查,如果卷內資料已經顯示該證人先前陳述存在可能影響事實認定的疑點,就不能以該證人已經詰問且事證已明為理由直接拒絕該請求。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陳述意見是為了避免程序進行不合和侵害相對方權益等情況的發生。而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已經詰問過且明確陳述而不需要再次訊問的原則下,當事人仍然有權聲請調查證據並詢問證人的權利。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