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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七 (重複訊問之禁止)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如保全證據程序係由本案受訴法院訊問證人,並已經兩造於該程序中表示意見者或該證人之證言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者,法院即無須重複訊問。(民事訴訟法三七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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