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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7 條

一一七 (重複訊問之禁止)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如保全證據程序係由本案受訴法院訊問證人,並已經兩造於該程序中表示意見者或該證人之證言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者,法院即無須重複訊問。(民事訴訟法三七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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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7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在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如果保全證據程序是由本案受訴法院訊問證人,並且已經兩造於該程序中表示意見或該證人之證言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法院就無需重複訊問。這代表當事人不得要求對已在保全證據程序中訊問過的證人進行重複訊問,除非在該程序中有關證人的證言對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重要性。 例如,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曾在保全證據程序中訊問了某個證人。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原告再次要求對該證人進行訊問。如果該證人在保全證據程序中已經提供了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的證言,並且兩造對此已表示意見,則法院可以拒絕重複訊問該證人。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375之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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