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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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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 (重複訊問之禁止)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如保全證據程序係由本案受訴法院訊問證人,並已經兩造於該程序中表示意見者或該證人之證言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者,法院即無須重複訊問。(民事訴訟法三七五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7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在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如果保全證據程序是由本案受訴法院訊問證人,並且已經兩造於該程序中表示意見或該證人之證言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法院就無需重複訊問。這代表當事人不得要求對已在保全證據程序中訊問過的證人進行重複訊問,除非在該程序中有關證人的證言對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重要性。 例如,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曾在保全證據程序中訊問了某個證人。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原告再次要求對該證人進行訊問。如果該證人在保全證據程序中已經提供了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的證言,並且兩造對此已表示意見,則法院可以拒絕重複訊問該證人。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375之1條

  • 訊問名詞
  • 證據名詞
  • 證人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本案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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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7 條規定:「一一七 (重複訊問之禁止)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