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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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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 (當事人協議) 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無法成立協議時,該協議程序即告終了,當事人事後如欲再成立協議,可循訴訟程序或訴訟以外方式如訴訟外和解、調解、調處、仲裁等解決紛爭。(民事訴訟法三七六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6之一條,當事人在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後無法達成協議時,該協議程序即告終了。當事人事後如果希望再次進行協議,可以按照訴訟程序或者訴訟以外的方式,如訴訟外和解、調解、調處、仲裁等途徑解決爭議。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376之一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30020&flno=374)

  • 證據名詞
  • 期日名詞
  • 和解名詞
  • 調處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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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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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8 條規定:「一一八 (當事人協議) 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無法成立協議時,該協議程序即告終了,當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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