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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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 (當事人協議) 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無法成立協議時,該協議程序即告終了,當事人事後如欲再成立協議,可循訴訟程序或訴訟以外方式如訴訟外和解、調解、調處、仲裁等解決紛爭。(民事訴訟法三七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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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6之一條,當事人在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後無法達成協議時,該協議程序即告終了。當事人事後如果希望再次進行協議,可以按照訴訟程序或者訴訟以外的方式,如訴訟外和解、調解、調處、仲裁等途徑解決爭議。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376之一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30020&flno=374)
- 證據名詞
- 期日名詞
- 和解名詞
- 調處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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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