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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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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 (證據保全之費用) 法院為命保全證據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裁定後,當事人再提起本案訴訟者,此部分保全證據費用,不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再定其負擔。(民事訴訟法三七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9 條,當法院為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裁定後,如果當事人再提起本案訴訟,該部分保全證據費用不再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再另行定其負擔(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此條規定明確了保全證據費用與訴訟費用的區別,保全證據費用由申請人在聲請程序中負擔,而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不需要再支付相同的費用。這個規定旨在避免對聲請人的負擔產生重複收費。

  • 證據保全名詞
  • 證據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不作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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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9 條規定:「一一九 (證據保全之費用) 法院為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裁定後,當事人再提起本案訴訟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