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 (本案尚未繫屬之處置) 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如有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且經法院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時,法院應即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民事訴訟法三七六之二)
一二○ (本案尚未繫屬之處置) 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如有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且經法院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時,法院應即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民事訴訟法三七六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