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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一 (判決資料) 第一審、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當事人所有之聲明及陳述以提供判決資料為目的者,必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始得為判決之基礎。 以言詞提供之資料,雖未見於該當事人提出之書狀,法院亦應斟酌之;其未以言詞提出而僅於辯論前或辯論後提出之書狀表明者,不得為判決之基礎。(民事訴訟法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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