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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二 (證卷資料之辯論) 第一審卷宗內之資料,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時,使當事人辯論後,始可為第二審判決之基礎,此與第三審行言詞辯論之目的,係在補充或闡明卷宗內已有之資料及就法律關係為辯論者不同。(民事訴訟法四四五、四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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