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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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 (證卷資料之辯論) 第一審卷宗內之資料,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時,使當事人辯論後,始可為第二審判決之基礎,此與第三審行言詞辯論之目的,係在補充或闡明卷宗內已有之資料及就法律關係為辯論者不同。(民事訴訟法四四五、四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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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122條規定民事訴訟中處理證卷資料的辯論事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5條和第474條的規定,在第一審時,卷宗內的證卷資料不能用作辯論的基礎。只有在第二審進行言詞辯論後,當事人在辯論過程中才能使用第一審卷宗內已有的資料。這與第三審進行言詞辯論的目的不同,因為第三審言詞辯論的目的是補充或闡明卷宗內已經存在的資料,以及對法律關係進行辯論。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最新版本)
- 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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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