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3 條
一二三 (一造辯論)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仍應按時開庭,如訴訟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而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者,應曉諭他造得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經再通知而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法院依法由到場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時,應斟酌未到場人提出書狀內所記載之事項,並須使到場人就該事項為辯論。(民事訴訟法三八五、三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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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訊,針對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123條,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及第386條,當言詞辯論期日中的一方當事人未到場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聲請由自己進行辯論並作出判決。然而,如果不到場的當事人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收到合法的通知,或是到場的當事人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未到場的對方當事人其聲明、事實或證據,法院應當裁定駁回一方的辯論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如果當事人在準備程序中的期日未到場,準備程序到場人應進行準備程序並將筆錄發送給未到場的當事人。如果法院未將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給未到場的當事人,則準備程序到場人的陳述即屬於未於合理期日通知未到場人的情形。 總結而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一方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中未到場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聲請由自己進行辯論並作出判決。然而,如果不到場的當事人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收到合法的通知,或是到場的當事人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未到場的對方當事人其聲明、事實或證據,法院應當裁定駁回一方的辯論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此外,在準備程序中,如果當事人未到場,準備程序到場人應進行準備程序並將筆錄發送給未到場的當事人。如果法院未將準備程序筆錄送達給未到場的當事人,則準備程序到場人的陳述即屬於未於合理期日通知未到場人的情形。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具體提供該法條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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