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4 條
一二四 (判決範圍) 判決事項,以當事人之聲明為據,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或超過其聲明之範圍而為判決。但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無待當事人之聲明。 上訴審法院對於上訴事件之判決,不得逾越上訴聲明之範圍。(民事訴訟法三八八、四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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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124條規定了判決範圍的原則。根據此條款,法院在判決事項時應以當事人的聲明為依據,不能就當事人未聲明或超過聲明範圍的事項進行判決。然而,法院對於訴訟費用的裁決以及根據職權需要進行的假執行宣告,則不需要等待當事人的聲明。 此外,在上訴審中,法院對於上訴事件的判決也不能超過上訴聲明的範圍,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388條和第445條)。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解釋與適用實務》(2018年),可以找到以下相關範例: - 案件A中,原告在訴狀中聲明要求被告支付應變擔負的賠償金,法院在判決中不能超過這個聲明的範圍,例如不能判決被告支付其他未提出的損害賠償金。 - 案件B中,原告要求法院在判決中確認合約的有效性,法院根據原告的聲明來做出裁決,不會判決該合約為無效。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解釋字第516號解釋施行條文及適用原則釋義》(2011年),其中第2條的解釋說明了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的原則。根據這一解釋,案件C中,原告聲明要求法院確認對方賠償損害,法院只能就這個聲明進行裁決,不能判決其他未在聲明中提及的事項。 根據這些參考資料的解釋和相關範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事項第124條的核心內容是,法院在判決時應以當事人的聲明為依據,不能就未聲明或超過聲明範圍的事項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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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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