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5 條
一二五 (更審辯論)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就第三審指示調查之事項,應詳加調查,並於判決內敘明調查結果及意見。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發回更審之事件,其辯論範圍不以第三審判決理由所指示之事項為限,第二審法院就第三審未指示調查而應調查之事項,應注意調查認定,不得遺漏。 本於更審辯論所為之判決,得較前次判決更不利於上訴人。(民事訴訟法四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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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了更審辯論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受發回或發交的法院在更審辯論中,應詳加調查第三審指示調查之事項,並在判決中詳細敘明調查結果和意見。此外,該法條規定,受發回或發交的法院在做出判決時,應以第三審法院為廢棄理由的法律判斷為基礎。第三審發回更審的案件的辯論範圍不受第三審判決指示事項的限制,第二審法院應留意第三審未指示但應調查的事項,並確保不遺漏相關的調查和認定。最後,根據該條規定,更審辯論所做的判決可以比前次判決更不利於上訴人。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 版次:108.03.01 來源: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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