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五 (更審辯論)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就第三審指示調查之事項,應詳加調查,並於判決內敘明調查結果及意見。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發回更審之事件,其辯論範圍不以第三審判決理由所指示之事項為限,第二審法院就第三審未指示調查而應調查之事項,應注意調查認定,不得遺漏。 本於更審辯論所為之判決,得較前次判決更不利於上訴人。(民事訴訟法四七八)
一二五 (更審辯論)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就第三審指示調查之事項,應詳加調查,並於判決內敘明調查結果及意見。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發回更審之事件,其辯論範圍不以第三審判決理由所指示之事項為限,第二審法院就第三審未指示調查而應調查之事項,應注意調查認定,不得遺漏。 本於更審辯論所為之判決,得較前次判決更不利於上訴人。(民事訴訟法四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