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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6 條

一二六 (第三審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如僅該判決理由微有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結果相同者,應增減理由,予以維持。 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情形外,如第二審訴訟程序違法部分未經採為判決基礎或已因捨棄責問權視為已經補正者,即難謂其違法與判決之結果有影響,仍應增減其理由,予以維持。第二審法院判決未記載事實或所載事實不明,影響事實之確定,無可據為裁判者,不在第三審法院自行判決之列。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且原審判決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為裁判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廢棄自為判決,如其違誤於判決主旨無出入者,無須改判,於判決理由內說明。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審法院裁判發回更審者,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第三審法院將原審法院裁判廢棄者,應逐案將裁判正本抽送文書科分析登記。(民事訴訟法四七六、四八一、四四九、四七七之一、四七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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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6條的釋義如下: 第126條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的事實作為判決的基礎。如果第二審判決的理由微不適當,但根據其他理由判斷結果相同的情況下,應在判決中增加或減少相關理由,並予以維持。 在沒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規定的情況下,如果第二審訴訟程序中的違法部分未使用作為判決的基礎,或者因為捨棄責問權而被視為已進行補正,那麼這些違法行為很難認為對判決結果有影響,此時應該增減相關理由並予以維持。如果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中沒有記載事實或所記載的事實不明確,進而影響事實確定的情況下,則這些判決並不在第三審法院自行判斷的範圍內。 如果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並且原審判決雖然違背了法令,但不影響事實確定,仍然可以作為裁決的依據,那麼應該對原審判決進行部分廢棄,而自行作出判決,如果這個違誤與判決的主要目的沒有出入,則不需要改變判決結果,只需要在判決理由中進行說明。 當第三審法院將原審法院的判決廢棄並發回重新審判時,應詳細指示應該調查的事項。 當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審法院的判決時,應該根據每個案件將裁決的正本抽出,並送交文書科進行分析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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