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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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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 (命假執行)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法院應注意行使其職權。 相牽連之數宗請求為訴訟標的,其中有應宣告假執行與不應宣告假執行者,須注意分別辦理。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經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或縱無上述釋明而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者,應予准許。(民事訴訟法三八九、三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7條的解釋,法院在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況下,應注意行使其職權。當一個案件中,涉及到多個訴訟標的,其中部分標的需要宣告假執行,而其他標的則不需要宣告假執行時,法院需要注意分別處理這些不同情況。 在關於財產權的訴訟中,如果原告要求宣告假執行,並且在聲請時有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會執行,或者雖然沒有釋明但在執行前能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法院都應該予以准許。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和第390條的規定。 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原告在一起財產權訴訟中獲得勝訴,並適用假執行制度,因為在判決確定前不執行將導致他可能難以索償或難以計算的損害。另外,即使沒有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執行,但原告能提供擔保作為假執行的情況下,法院也應該准許假執行。 這些解釋均基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390條的規定,并且符合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7條的要求。

  • 假執行名詞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名詞
  • 宣告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陳明名詞
  • 擔保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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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7 條規定:「一二七 (命假執行)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法院應注意行使其職權。 相牽連之數宗請求為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