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七 (命假執行)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法院應注意行使其職權。 相牽連之數宗請求為訴訟標的,其中有應宣告假執行與不應宣告假執行者,須注意分別辦理。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經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或縱無上述釋明而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者,應予准許。(民事訴訟法三八九、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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