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八 (第二審關於假執行之審理)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第二審判決就財產權之訴訟維持第一審之判決或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未經宣告假執行或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或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第二審法院亦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四五五至四五七)
一二八 (第二審關於假執行之審理)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第二審判決就財產權之訴訟維持第一審之判決或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未經宣告假執行或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或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第二審法院亦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四五五至四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