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8 條
一二八 (第二審關於假執行之審理)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第二審判決就財產權之訴訟維持第一審之判決或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未經宣告假執行或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或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第二審法院亦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四五五至四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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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8條,關於第二審對於假執行的審理,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先進行辯論及裁判。這意味著在第二審進行時,如果涉及到假執行的上訴,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聲請進行辯論和裁決。 此外,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如果第二審判決對於財產權的訴訟維持了第一審的判決,或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的一部分沒有聲明不服并且沒有通知法院進行假執行,或者上訴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或者在超過規定的時間才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這些情況都可以視為意圖延滯訴訟,第二審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聲請進行宣告假執行。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並避免因意圖延滯訴訟而導致的財產權益受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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