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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十二 (訴之聲明) 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於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時,法院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令原告補充其聲明,如原告未為補充,法院應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為判決。 法院於前項判決後,原告不得再主張其係一部請求,而就其餘請求另行起訴。如另行起訴,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或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其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原告補充其聲明後,應按補充後之聲明計算裁判費,並補繳其差額。 原告補充其聲明,致應適用其他訴訟程序者,仍依其原表明最低金額應適用之程序審理之。(民事訴訟法二四四、二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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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民事訴訟法》第244条规定,当原告在诉状中仅表明其全部要求的最低金額时,法院应在一审言辩结束前要求原告补充其聲明。如果原告未进行补充,法院应根据其表明的最低金額进行判决。而根据《民事訴訟法》第249条规定,如果原告进行了补充聲明,应按照补充聲明后的金額计算裁判费,并补缴差额。此外,如果原告的补充聲明使得适用其他诉讼程序时,仍然应根据其原先表明的最低金額适用相应的程序进行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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