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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0 條

一三○ (判決之當事人欄) 判決書內記載原告、被告,其下無須加一人字,代理人應分別記明其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依法律規定不須委任而有訴訟上代理權之人,宜稱為法定代理人,例如商號之經理人,並應於其姓名之下記明某商號經理人字樣。法人而有當事人能力之團體,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亦同。(民事訴訟法五二、二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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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0條的解釋,判決書內應詳細記載原告和被告的資訊,並清楚標示他們是法定代理人還是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的是依法擁有訴訟代理權而無需特別委任的人,例如商號的經理人,其姓名之下應註明某商號經理人。對於非法人而有當事人能力的團體,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也同樣被視為法定代理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條和226條)。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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