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 (判決之當事人欄) 判決書內記載原告、被告,其下無須加一人字,代理人應分別記明其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依法律規定不須委任而有訴訟上代理權之人,宜稱為法定代理人,例如商號之經理人,並應於其姓名之下記明某商號經理人字樣。非法人而有當事人能力之團體,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亦同。(民事訴訟法五二、二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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