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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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 (判決之主文欄) 判決主文,須力求簡明,並就當事人所聲明之事項,逐一裁判,毋有遺漏。必要時宜附圖說或帳目核算清冊,俾臻明確。(民事訴訟法二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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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判決主文應力求簡明,並對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逐一裁判,不得有遺漏。如果需要的話,可以附上圖解或帳目核算清單,以確保裁判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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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文名詞
- 裁判名詞
- 核名詞
- 俾名詞
- 臻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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