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二 (判決之事實欄) 判決書事實欄,應分別記載兩造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證據聲明、證據抗辯等,法院所認定之事實,應敘入理由欄不得記載於事實欄。(民事訴訟法二二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