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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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 (報請釋示) 就具體事件適用法律,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之基礎外,應本於其信為正當之見解以為裁判,不得將具體事件假設疑問,報請釋示。(民事訴訟法四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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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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