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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6 條

一三六 (程序終結之退費) 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裁判作成前,當事人撤回其訴、上訴抗告或成立訴訟和解或移付調解事件調解成立者,得於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法院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得聲請退費,遇有聲請退費時,應儘速發還。 所稱該審級所繳裁判費,於發回更審之情形,應包括更審前當事人在該審級所繳之裁判費在內,至於更審前上訴或抗告所繳之裁判費,則不得聲請退還。當事人如尚未依法繳足起訴或上訴、抗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時,其所得聲請退還者,應限於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之部分。 當事人和解所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以其於和解成立之審級所繳之裁判費為限;發回更審之事件,更審前在該審級所繳之裁判費亦包括在內。至如僅成立部分和解,尚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四個月不續行訴訟或連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或為訴之變更視為撤回其訴或單純減縮應受判決聲明之情形,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民事訴訟法八三、八四、四二0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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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律內容,第136條提到了民事訴訟事件在程序終結時的退費事項。根據該條,當事人可以在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或是和解、調解成立後的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在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法院應該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聲請退費,並且在有聲請時應儘速發還。所謂該審級所繳裁判費指的是在更審前當事人在該審級所繳納的裁判費。但是,更審前上訴或抗告所繳納的裁判費則不得聲請退還。如果當事人尚未依法繳足起訴、上訴或抗告應繳納的裁判費,其所得聲請退還的金額應限於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的部分。對於和解的情況,當事人可以聲請退還和解成立時在該審級所繳的裁判費,如果有發回更審的情況,則更審前在該審級繳納的裁判費也包括在內。然而,如果只有部分和解成立,則無法申請退還裁判費。如果當事人同意停止訴訟程序,或被視為同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四個月內不繼續進行訴訟,或連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被視為撤回訴訟,或者是對訴訟聲明做了單純減縮或變更視為撤回訴訟的情況,均無法申請退還裁判費。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可以解釋如下所示: - 當事人可以在程序終結前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或是和解、調解成立後的三個月內申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 當事人需要自行主動聲請退費,法院也有責任告知當事人這項權利,並盡快辦理退費手續。 - "該審級所繳裁判費"指的是在更審前當事人在該審級所繳納的裁判費。 - 更審前上訴或抗告所繳納的裁判費不能申請退費。 - 如果當事人尚未完全繳納起訴、上訴或抗告應繳納的裁判費,則所能申請退還的金額應限於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的部分。 - 對於和解的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退還和解成立時在該審級繳納的裁判費。 - 如果有發回更審的情況,則更審前在該審級繳納的裁判費也包括在內。 - 如果只有部分和解成立,則無法申請退還裁判費。 - 如果當事人同意停止訴訟程序,或在四個月內不繼續進行訴訟,或連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被視為撤回訴訟,或者對訴訟聲明做了單純減縮或變更視為撤回訴訟的情況,都無法申請退還裁判費。 資料來源: 依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開庭紀錄之草案文章第二十五條對應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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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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