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八 (囑託他法院送達) 應囑託他法院為送達者,應以法院名義向他法院發送囑託書。他法院收受囑託書後,即由書記官交執達員送達,並將送達證書或不能送達之報告書迅速送交囑託法院。受囑託法院之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此項事件是否迅速,其長官應隨時督查。(民事訴訟法一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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