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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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 (囑託他法院送達) 應囑託他法院為送達者,應以法院名義向他法院發送囑託書。他法院收受囑託書後,即由書記官交執達員送達,並將送達證書或不能送達之報告書迅速送交囑託法院。受囑託法院之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此項事件是否迅速,其長官應隨時督查。(民事訴訟法一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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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如果一個法院需要囑託其他法院進行送達,應以法院名義向該法院發送囑託書。收到囑託書後,該法院的書記官應交給執達員進行送達,並迅速將送達證書或無法送達的報告書送回囑託法院。受囑託法院的書記官和執達員在辦理此項事務時應盡快處理,而他們的長官也應隨時監督。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這項法規的操作方式是囑託書的發送和送達過程是由法院的書記官和執達員負責的。具體執行方式可能因不同法院而有所不同,但需確保送達程序迅速且符合法律規定。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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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