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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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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送達方法)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又無同居人或受僱人等可以交付文書者,如執達員知應受送達人在附近之處所,宜轉赴該處或通知其返回,而為送達;其得適用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者,應即照行,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遷徙者,執達員應詢明其所遷之處所,前往送達或報告法院。(民事訴訟法一三六至一三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當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且無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以交付文書時,執達員若知道應受送達人在附近的地方,應前往該處或通知其返回以進行送達。如果可以適用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則應立即執行。如果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已經遷徙,執達員應詢問其新的地方並前往送達或向法院報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至一百三十九條) 舉例來說,如果執達員要送達一份文件給被告,但被告的事務所關門且沒有其他可以交付文件的人,如果執達員得知被告在附近的另一個地方,他應該去那個地方或通知被告回來接收文件。如果這種情況下可以適用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執達員應立即執行。另外,如果被告的住居所已經搬家,執達員應詢問被告的新地址並前往送達或向法院報告。

  • 送達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留置送達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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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0 條規定:「一四○ (送達方法)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又無同居人或受僱人等可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