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 (送達方法)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又無同居人或受僱人等可以交付文書者,如執達員知應受送達人在附近之處所,宜轉赴該處或通知其返回,而為送達;其得適用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者,應即照行,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遷徙者,執達員應詢明其所遷之處所,前往送達或報告法院。(民事訴訟法一三六至一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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