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1 條
一四一 (寄存送達之效力)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但受送達人於十日內領取受送達文書者,於實際領取之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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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十日即發生效力。但如果受送達人在十日內領取了受送達文書,則從實際領取的那一天開始生效。 參考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民事訴訟文書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效力。並且在寄存送達的情況下,如寄存的文書未能及時領取,則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黏貼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將文書以寄存方式送達被告,並在被告的住所黏貼送達通知書,又在送達處所置於信箱中,則根據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從寄存之日起,經過十日即發生效力。受送達人如在十日內領取了文書,則效力發生在實際領取的那一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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