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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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內交送達之法院欄,應註明承辦法官之股別。 應送達之文書欄,應記明該事件卷宗號數,標示文書名目。例如送達判決時,祇記明判決正本字樣即可,若係送達通知書,則須附記其為何期日之通知書。 送達方法欄如交付同居人、受僱人等或為寄存送達,留置送達者,應行記明。 送達證書內應記載之事項,須由送達人一一填載,尤應記明送達年、月、日、時,再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送達人施行送達後,應速將送達證書或不能送達之報告書提出於書記官附卷,就期日通知之送達證書或報告書,務須於期日前提出。(民事訴訟法一四一、一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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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2 條,送達證書內應該註明承辦法官之股別。應送達之文書欄應標示該事件卷宗號數,以及文書名目。舉例來說,如果是送達判決,則只需記明判決正本;如果是送達通知書,則需要附帶該通知書的期日。 送達方法欄要清楚記明交付給同居人、受僱人,或者是選擇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的方式。 送達證書上的相關事項應該由送達人逐一填寫,尤其要記明送達的年、月、日、時,並且要求接收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送達人在進行送達後,應該及時將送達證書或無法送達的報告提交給書記官,特別是在期日通知的送達證書或報告,必須在期日之前提交。(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142條)
- 送達證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股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期日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留置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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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