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二 (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內交送達之法院欄,應註明承辦法官之股別。 應送達之文書欄,應記明該事件卷宗號數,標示文書名目。例如送達判決時,祇記明判決正本字樣即可,若係送達通知書,則須附記其為何期日之通知書。 送達方法欄如交付同居人、受僱人等或為寄存送達,留置送達者,應行記明。 送達證書內應記載之事項,須由送達人一一填載,尤應記明送達年、月、日、時,再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送達人施行送達後,應速將送達證書或不能送達之報告書提出於書記官附卷,就期日通知之送達證書或報告書,務須於期日前提出。(民事訴訟法一四一、一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