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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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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上訴合法之審查) 上訴事件,原審法院應審查其是否合法,上訴審法院亦應注意審查。 上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者,原審法院應即予裁定駁回,不應將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民事訴訟法四四二、四四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和第444條的規定,對於上訴事件,原審法院應該審查其是否合法,同樣上訴審法院也應該注意審查。如果上訴不合法,應該以裁定駁回的方式處理,原審法院不應該將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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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規定:「十五 (上訴合法之審查) 上訴事件,原審法院應審查其是否合法,上訴審法院亦應注意審查。 上訴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