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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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上訴合法之審查) 上訴事件,原審法院應審查其是否合法,上訴審法院亦應注意審查。 上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者,原審法院應即予裁定駁回,不應將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民事訴訟法四四二、四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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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和第444條的規定,對於上訴事件,原審法院應該審查其是否合法,同樣上訴審法院也應該注意審查。如果上訴不合法,應該以裁定駁回的方式處理,原審法院不應該將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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