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確認之訴) 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否則應認原告之訴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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