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十四 (確認之訴) 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否則應認原告之訴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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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七條的規定,當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時,只有當原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時,才能提起確認之訴。如果原告提起了其他訴訟,則法院應該認定原告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濫訴的發生。 例如,如果一個人提起確認其對於某個財產所有權的訴訟,並且同時又提起了該財產的占有保護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該認定該人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因為他已經提起了其他訴訟。因此,法院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確認該人對該財產所有權的存在與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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