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7 條
一五七 (調解爭執) 當事人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者,仍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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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如果要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的訴訟,並且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時,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這時仍必須繳納裁判費。該條文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例如,在本文件內的情境中,原告在調解期限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的訴訟,這被認為是起訴,原告在提起訴訟時仍要繳納相應的裁判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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