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7 條
快速跳轉
一五七 (調解爭執) 當事人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者,仍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四一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如果要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的訴訟,並且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時,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這時仍必須繳納裁判費。該條文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例如,在本文件內的情境中,原告在調解期限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的訴訟,這被認為是起訴,原告在提起訴訟時仍要繳納相應的裁判費用。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合併起訴名詞
- 反訴名詞
- 起訴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