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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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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七 (調解爭執) 當事人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者,仍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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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如果要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的訴訟,並且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時,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這時仍必須繳納裁判費。該條文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例如,在本文件內的情境中,原告在調解期限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的訴訟,這被認為是起訴,原告在提起訴訟時仍要繳納相應的裁判費用。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合併起訴名詞
  • 反訴名詞
  • 起訴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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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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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7 條規定:「一五七 (調解爭執) 當事人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視為自聲請調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