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8 條
一五八 (職權提出方案)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以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法官提出解決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其意見,求兩造當事人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斟酌至當,以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徒增勞費。 對解決方案提起異議之期間為不變期間,當事人或參與調解之利害關係人逾此十日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應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民事訴訟法四一七、四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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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8條,當財產權爭議的當事人無法達成共識,但已非常接近時,法官有職權提出解決方案。當法官提出解決方案時,應細心考慮所有情況,如果有調解委員存在,應詢問其意見,追求兩造當事人利益的平衡,在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主要意思範圍的情況下,細心考慮以達到和解目的,以避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而浪費時間和精力。對於解決方案提出異議的期限與原本的規定相同,當事人或參與調解的利害關係人如果在十個日曆日之後才提出異議,應視為已經依該方案達成和解(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17條和第418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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