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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八 (職權提出方案)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以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法官提出解決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其意見,求兩造當事人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斟酌至當,以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徒增勞費。 對解決方案提起異議之期間為不變期間,當事人或參與調解之利害關係人逾此十日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應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民事訴訟法四一七、四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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