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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九 (調解事件之審理) 調解不成立,法院命即為訴訟之辯論時,應在法庭內為之,並依下列方式審理: (一)事件為強制調解事件且為簡易或小額事件者,由簡易庭原承辦調解事件之法官以簡易或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二)事件為強制調解事件且為通常訴訟事件者,由簡易庭原承辦調解事件之法官以通常程序繼續審理,亦得函送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事件為移付調解事件,且由原審理訴訟事件之法官調解者,由原承辦法官以原適用之程序繼續審理。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如調解不成立,原起訴之效力應即回復,無待當事人之聲請。(民事訴訟法四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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