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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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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移付調解) 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之訴訟事件,不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所規定者為限。 移付調解時,該事件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毋庸裁定;於調解不成立時,法院應即續行訴訟程序。 原告於調解成立後聲請退還裁判費時,如尚未依法繳足起訴應繳納之裁判費,其所得聲請退還者,應限於其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部分。(民事訴訟法四二0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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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當兩造合意移付調解時,移付調解之訴訟事件的程序會停止,不需要進行裁定。如果調解不成立,法院應立即繼續進行訴訟程序。然而,在移付調解成立後,如果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但尚未支付完應繳的裁判費用,他所得到的退還金額應限制在他所支付的裁判費用超過應該支付金額的三分之一的部分。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第554號)第四百二十條之一。

相關函釋 1

  • 合意名詞
  •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條文
  • 當然停止名詞
  • 續行訴訟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起訴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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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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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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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0 條規定:「一六○ (移付調解) 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之訴訟事件,不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所規定者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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