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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0-1 條

一六○之一、法院受理刑事偵查或審判中移付調解之民事事件,免徵聲請費。 前項事件,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承辦書記官記明調解程序筆錄。 第一項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之一至第四百十八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法院於第一項事件終結後,應將結果通知移付調解之檢察官或刑事庭;其調解成立者,並檢附調解筆錄。 (民事訴訟法一二二、四一六、四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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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0-1 條规定了以下内容: 1. 法院受理刑事偵查或審判中移付調解之民事事件时,免除聲請費用。 2.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表明调解标的的法律关系和争议情况。如果口头表达,由承辦书记官记录调解程序的笔录。 3. 第一項事件根据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之一至第四百十八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的规定进行处理。 4. 法院在第一項事件结束后,应通知移付調解之檢察官或刑事庭结果,并附上调解笔录。 根据民事訴訟法第一二二、四一六、四二一条的相应规定,上述内容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约束。例如,第一二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或口头表达诉求的权利;第四一六条规定了法院应通知其他相关机构案件结果的义务;第四二一条则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应遵循的程序要求。 参考资料: - 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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