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之一、法院受理刑事偵查或審判中移付調解之民事事件,免徵聲請費。 前項事件,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承辦書記官記明調解程序筆錄。 第一項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之一至第四百十八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法院於第一項事件終結後,應將結果通知移付調解之檢察官或刑事庭;其調解成立者,並檢附調解筆錄。 (民事訴訟法一二二、四一六、四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