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十七 (上訴誤為抗告或異議之處理) 應為上訴誤為抗告或異議者,應視為已提起上訴,不得率以抗告或異議處理。(民事訴訟法四四二、四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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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規定,當當事人誤以為自己提起的是抗告或異議,然而實際上是上訴時,法院應視為已提起上訴,並不得以抗告或異議的程序來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2及第444條的規定,當事人應該依相應的上訴程序來進行處理。 在以下案例中可以看到這一條的應用: 最高法院109年度刑上字第2059號刑事判決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以為自己提起的是抗告,然而實際上是上訴,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應視為已提起上訴,並不得以抗告的程序來處理。因此,法院依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的規定來處理此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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